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6-09-27 16:08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全省农机系统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指标分配和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二、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对其产品质量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生产企业负有一般责任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要求其开展自查、举证和整改,并可按程序暂停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未及时书面告知农机管理部门的;

  2.生产企业未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

  3.生产企业未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

  4. 企业产品未按照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安装不规范、铭牌标识不清、机具编码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模糊不清等的。

  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按程序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主要包括:

  1. 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虚报销售价

  格、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的;

  2.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 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经销商监管失职导致国家资金被套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善后工作。

  (二)经销商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

  7.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后,未按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表格的。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督促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经核实,可暂停该经销商产品经销资格,直至其整改到位。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核实,可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下列行为的: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追究

  对通过挂靠等形式以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名义购买农机具套取国家累加补贴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出告诫,并要求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取消其部、省级合作社资格。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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