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投入,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含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同级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上级管理员应按职责加强对下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下级管理员变更的需书面向上级管理员备案。
第五条 市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县级管理员账户;
(二)查看收集本地区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指导县级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省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
第六条 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县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农机管理部门管理员负责办理申请核实、申请拨款和乡镇用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管理员负责做好结算通过和结算退回;乡镇用户协助县级管理员办理辖区内申请核查等工作;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生产企业负责完善补贴信息系统中生产企业资料、产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和整机照片,及时对授权备案的经销商提供产品铭牌、动力号、机架号等信息;
(二)经销商负责录入购机补贴相关信息,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补贴信息系统中供货结算等手续;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八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
第九条 上级管理员根据下级农机管理部门书面备案材料开通下级管理员身份,省级管理员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销售企业用户身份。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项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首次登入使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