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16-09-27 16:09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分为设区市级和县级。

  考核指标共设立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及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工作经费保障、加强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发挥补贴引导、补贴机具核实、处理农民投诉、使用补贴系统、加快实施结算、档案管理与材料上报、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12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根据农业部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绩效管理工作延伸到所有县(市、区)。省局设立市、县级考核指标,并制定下发年度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

  考评程序分为自查自评、市级考评、省级抽查、考评和公布排名。

  (一)自查自评。年度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并报送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

  (二)市级考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形成本地区书面考评报告、打分表和县级排名表,并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

  (三)省级抽查、考评。省成立考评小组,对各设区市进行考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延伸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延伸抽查情况也将作为设区市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四)公布排名。结合抽查、考评结果,经综合评估后公布全省市、县排名情况。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实地考核是指采取随机方式对部分市、县(区)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与自评分差异较大的,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八条 各市、县(区)自查自评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下旬完成;市级考评在次年度1月上旬完成;省级抽查、考评和公布排名在次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条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相应扣分。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挂钩,与工作经费及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检察、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绩效考评相关指标和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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