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1-24 14:42
  闽农机函〔2016〕869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明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国三”柴油机。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时间的认定以机打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各地农机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快补贴办理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购机者和补贴经销企业。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认真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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