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管[2017]9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收尾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柴油机“国二”升“国三”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6年12月1日以后,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由“国二”升“国三”而引起的补贴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部、省级推广鉴定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
二、在补贴办理时,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因弄虚作假、不按相关规定执行而产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精神,加快补贴办理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购机者和经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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