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创新政策制度
(一)深化补贴产品资质条件改革。农机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即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不再需要产品定型证明文件。进一步深化补贴产品准入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实行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发放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二)加大农机装备补贴力度。优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进口农机产品按同等条件享受补贴。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不超过20%的省级财政累加补贴。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的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列入补贴第1年给予50%补贴,第2年给予40%补贴,第3年以后给予30%补贴。探索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成套配套装备中关键农机具“优质优补”试点,对优质产品给予该补贴产品前2年市场销售均价30%的中央资金补贴及20%的省级财政累加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制定。
(三)大力推进普惠共享。全面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报废更新的补贴对象、机具种类与报废条件、补贴标准、农机回收单位认定、操作程序等按照《福建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农综〔2018〕78号)等文件实施。机库的补贴对象扩大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2018年及以后建成的机库按照《福建省农机合作社机库补贴实施方案》(闽农综〔2018〕167号)等文件实施。报废更新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机库补贴类型及补贴标准有变化的,省农业农村厅将另行通知。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市、县(区)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要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组织实施责任,完整准确地接收录入补贴申请各项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进行30天公示,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公示无异议补贴申请的资金结算函,同时,要做好补贴机具日常核验、补贴信息全程全面公开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负责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收到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列入我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中监管,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准确上传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有关数据,接受在线监督。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每年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加强自查自纠,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每年对各项工作环节,认真梳理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完善。各市、县(区)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职责要求,制定完善补贴资金使用、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与补贴额(比例)监测、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制度机制,于2019年12月底报上一级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引导督促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认真履行《2018-2020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严格落实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对补贴产品信息、结算资金往来、补贴申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发现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后,及时主动向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对所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其中央财政补贴额占销售价格50%以上的,视为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的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在新增经销一款补贴产品时,应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动报告该产品首台(套)的销售价格、性能指标及主要用途等基本情况,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走访核查,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三、提升管理服务实效
(一)营造宣传推广氛围。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及行政村的宣传公示栏、销售办理点等重要场所,使用宣传卡(单)、明白纸、宣传挂图等有效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手机APP、电视报刊等网络媒体持续有效地宣传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农机补贴“补什么、补给谁、怎么补”。要完善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规范要求,并利用好现场演示、技术培训等活动,大力宣传推广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
(二)全程全面公开信息。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并做好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接听与处理工作。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有变更,务必于变更第2天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持续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日常自查、市级每月普查、省级定期抽查”工作机制,紧盯问题复查,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好、信息全,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打得通、接得好。要做好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维护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贴政策、补贴产品信息、补贴额一览表及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等内容。
(三)优化便民便企服务。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不间断受理补贴申请。运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方便企业填报投档材料。加大力度推广手机APP,向购机者推介优先使用手机APP办理补贴,方便购机户申请补贴,大量增加手机APP办理的补贴申请量。简化牌证管理机具的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四)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结算,按时序进度完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明确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结算进度,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补贴资金动态调剂。
四、强化补贴机具监督管理
(一)加大补贴机具核验力度。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及时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认真开展补贴机具日常核验工作。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开展2次以上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实现辖区内县(市、区)抽查核验全覆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县(市、区)开展1次以上补贴机具抽查核验。
(二)落实日常监测责任。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异常情况预警监测机制,主要在购销机具数量、受理审核、网上监测、实地摸排、抽查核验、重点购机户等实施的环节与对象上,加强分析研判,切实履行好及时监管、及时处理的责任。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续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地区适应性差的机具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严查严处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规定,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等处理。落实省际联动处理、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查处的要求,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曾经被取消补贴资格处理的购机者,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落实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期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