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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_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0-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0-06-15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0〕153号
  • 发布日期: 2020-06-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农综〔2020〕153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06-17 10:0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94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94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执行籼稻谷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等措施,加大对种植粮食作物的扶持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粮食生产。

二、申报对象

种植户、农业经营主体、粮食国有收储企业等(各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对象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实施三个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一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实施程序

1.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县(市)区实施细则,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村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核验;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2.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区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3.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别向市财政局报批。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达县(市)区后,县(市)区应根据《八条措施》规定的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4.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种植户并录入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对于补助给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国有收储企业等,应当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5.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实施监管

1.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补贴 项目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县(市 )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八条措施》的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鼓励双季稻种植、发展再生稻和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实施方案

2.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补助实施方案

3.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4.支持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实施方案

5.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6.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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