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1-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3-05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1〕57号
- 发布日期: 2021-03-1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强村富民渠道,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榕委办发[2020]8号)精神,制定《福州市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福州市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强村富民渠道,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榕委办发[2020]8号)精神,设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融资补偿风险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对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信机制,建立由融资补偿风险金、银行、担保机构三方按照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20%、20%、60%比例分担的金融支农创新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首期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300万元,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融资补偿风险金”,作为承贷银行向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的担保金,存放在市农业农村局已开立的“政府基础风险金”专户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融资补偿风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管理使用融资补偿风险金,市财政局是融资补偿风险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融资补偿风险金的预算安排和办理融资补偿风险金核拨报批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监管、机构绩效考核和落实降费奖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是指由村级集体设立的、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合社)。
对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等符合融资扶持条件的经合社,由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建立名单库,推送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承贷银行从名单库内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对象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条 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的选择,由福州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依法依规研究确定。
第六条 贷款要素。
承贷银行发放的经合社贷款应不低于“融资补偿风险金”余额的10倍,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名单内经合社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对单个经合社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等由承贷银行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风险大小等进行差异化商定。承贷银行应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经合社贷款的放贷、收贷、逾期、担保代偿、追偿等情况。
第七条 担保要素。
1. 担保机构根据名单内经合社的委托担保申请,简化手续,取消保前尽调和保后管理,直接根据银行批贷结果采用“见贷即保”模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范围为银行贷款的本金部分(不包括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比例为80%(含“融资补偿风险金”)。
3. 承贷银行不得将自身承担的20%风险责任单方采取追加抵(质)押、追加保险、向借款企业收取保证金及增加其他担保方式进行转嫁,否则担保机构有权共享其处置收益。
4. 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向承贷银行提供担保保证金。
5.担保费。担保费按年化0.5%标准向经合社收取。
第八条 承贷银行、担保机构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做好放贷、收贷、代偿、追偿、风险分担工作,及时处置存在问题。
第九条 经合社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银担双方应暂停业务办理,待担保代偿率降到5%以下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再恢复业务办理。
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金额/(担保贷款余额×80%)×100%。
第十条 “融资补偿风险金”的风险承担方式
1.经合社贷款出现逾期需要担保代偿时,由担保机构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承贷银行代偿,银担双方相互配合负责做好追偿工作。
2. 自代偿之日起满一年(365天)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担保机构按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的20%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3.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流程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融资补偿风险金”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核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审批办理,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到期后承贷银行停止放贷业务,“融资补偿风险金”续存,用于保障已生效未到期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或“融资补偿风险金”取消,已生效未到期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在 “融资补偿风险金”内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与利息、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经合社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由承贷银行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承贷银行、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签定三方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细化业务程序,确保“融资补偿风险金”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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