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1-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1〕319号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农综〔2021〕319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31 00:0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相关保险机构市级公司: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和《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福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实施方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福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农业生产。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质,并同时纳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险种业务范围:包含闽农规〔2021〕1号和榕农综〔2021〕260号文件中的险种(在方案执行期间若险种有变动也做相应修改),以及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品种险种(除水稻、生猪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大灾风险,是指以县(市)区(以下称“县”)为单位,单个县级农业保险机构经营的一个政策性农业险种因遭受保险责任造成某一公历年度(下称“年度”)的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150%的情况。

公历年度(年度)指1月1日-12月31日。保险业务年度的确认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所属年度为准。

本方案所称赔付率=年度已决赔款/年度保费收入X100%

年度已决赔款:年度保费收入产生的赔款,赔付时间可跨年度。

第五条 由福州市和县财政分别按不同额度出资设立两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助金(下称“补助金”),用于大灾风险发生时对保险机构的补助。补助金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市级补助金额度封顶3000万元,县级补助金额度封顶1000万元。

第六条 大灾风险补助启动条件及补助比例。一个县级保险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经营本方案规定保险业务的保费总收入超过100万元时方可启动大灾风险补助。

发生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后且赔付率为150%(不含)-300%时,在此区间产生的相应保险赔款由县级保险机构与补助金按1:1比例进行承担;赔付率超过300%时,超过部分产生的相应保险赔款由县级保险机构与补助金按1:2比例进行承担。

当同级有多家保险机构申请补助金且同级补助金额度不足以支付时,则在该级补助金额度内按各家申请补助金的比例分配。

第七条 补助金申请拨付流程。发生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后,县级保险机构在2个月内先向农业部门提交出险情况报告,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年度保险业务的补助金申请报告。先申请县级补助金,超出县级补助额度的部分再申请市级补助金。县级补助金没有充足到位的,不得申请市级补助金。

申请县级补助金由县级保险机构向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市级补助金由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在核实后,三家联合向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上报申请报告,由市农业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文将市级补助金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拨付到承保公司。

第八条 补助金申报材料。县级保险机构要把年度内符合补助条件的险种汇总后统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年度所经营险种的年度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投保明细表

(投保人、投保险种、投保类型、投保数量、年度保费收入与年度已决赔款、申请补助金险种所对应大灾风险区间的赔付率及赔款情况,补助金按比例分担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县级保险机构要保证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采取欺诈、隐瞒手段,骗取补助行为的责任方,一经确认,在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属于保险机构责任的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取消其享受财政保费补贴。若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实施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此有效期为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

由于保险理赔可能跨年度,因此申请补助截止时间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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