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1-30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02-0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持续加大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新一轮《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
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以福州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中、小额贷款,引入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开展的增信合作,建立基于政府、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共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促进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首期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设立“政府基础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作为承贷银行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担保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承贷银行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风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管理使用风险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风险金的预算安排、银行专户监管和办理风险金核拨报批工作。
第五条 承贷银行按风险金总量的15倍以上额度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福州辖区内且正常经营的龙头企业。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符合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手续办理贷款。
担保公司在承贷银行存入的保证金由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协商而定。
第六条 合作贷款产品要素
1.授信金额: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按抵押额的2倍放大且单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抵押额以财产的税后评估价值乘以抵押率(住宅70%,其他60%)计算,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2.授信模式:采取单笔授信模式。
3.授信期限: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额度期限为3年,鼓励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担保费用与还款方式
承贷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担保费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1%。贷款企业可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等额本息还款,具体操作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商定。
第八条 业务办理
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开展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融资服务,互相推荐客户、相互配合,独立开展项目调查,进行项目评审。对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审批通过的项目,双方应将项目审批结果及额度通知对方,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担保公司简化调查程序,重点负责落实贷款企业财产反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合同。承贷银行需在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上个月成功办理业务的情况,包括不限于放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担保费等。通过该“政银担”合作模式成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得在担保公司同时享受多项信用贷款项目。
第九条 贷后跟踪管理
1.贷款发放后,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应按各自贷后、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重大事件。任何一方发现贷款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对于异常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预案。
2.贷款到期前,承贷银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到期还款准备,担保公司协助督促落实。
3.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两方合作的经营主体贷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条 风险控制
1.贷款项目出现逾期后,银行应于3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担保公司书面汇报情况,同时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组织催收,市农业农村局、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催收。
2.担保公司原则上应在项目出现本金逾期30日或利息逾期60日内根据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主动一次性代偿贷款项目风险款项的80%(风险金不参与代偿,由担保公司垫付)。
3.对出现问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讨债务。
第十一条 风险承担比例
担保公司代偿贷款项目风险的80%款项后,承贷银行应继续向借款方或第三方追偿债务,担保公司应依法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包括处置抵押财产,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支持化解风险。
承贷银行追偿和担保公司追偿收回的款项,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剩余的净敞口部分,作为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由风险金、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按以下比例与方式共担:
1.承贷银行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20%;
2.担保公司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70%;
3.风险金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10%。
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确定后,担保公司应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10%部分的风险净损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核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上述市农业农村局、承贷银行、贷款企业、担保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纳入合同约定。对不按期偿还承贷银行贷款与利息、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建议市政府取消该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目录(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建议请示上级部门取消该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榕农函〔2019﹞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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