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3-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4-20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扶持种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出台的《种业振兴六条措施》文件精神,确保推进种业振兴六条措施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切实做好扶持种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依据和内容
项目申报依据:榕农综[2022]182号
申报项目内容:榕农综[2022]182号所规定的扶持项目。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市级科研机构,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在福州市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种业企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项目扶持方式、标准和时限
扶持方式:直接奖补与先建后补。
扶持标准:按照榕农综[2022]182号规定执行。
扶持时限:2022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扶持项目。
申报时间:每年截止3月31日(至2026年),其中2023年截止至6月30日。
四、项目申报材料
按所申报的不同扶持项目类型提供申报材料(见附件)。
五、实施程序
1.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企业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核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部门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做好相关申报材料存档备案。正文须包括申报项目的审核意见、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及涉黑涉恶审核结果、公示结果、申请奖补金额等。
2.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县(市)区。
3.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六、实施监管
1.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不予安排奖补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申报主体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有关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七、其他事项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繁育基地、获得国家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等荣誉的,依据各级认定文件,由各有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联合申报奖励;
2.马尾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当年琅岐种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部门须加强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方案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马尾区。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同时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榕农综[2022]182号中涉及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林业局管理的,按照海洋与渔业局和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除上文有特别注明外,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福州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具体实施方案
2.支持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具体实施方案
3.支持育苗制种企业具体实施方案
4.支持种业企业育种研发具体实施方案
5.支持规模企业入驻奖励具体实施方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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