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6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榕农规〔2023〕3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5-17 15:2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采取鼓励发展双季稻、再生稻、油菜等粮油生产,支持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还粮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以及社会化服务等措施,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粮食生产。

二、补助对象

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对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度补助资金于2024年下达,以后年度据此类推。

四、实施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审核发放录入”的流程,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中对申报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自主申报。补助对象按照附件中各具体实施方案要求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村级核实公示。村(居)委会根据主体申报情况进行申报登记,逐项核实补助面积、“一卡通”或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盖章确认并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汇总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乡镇、村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面积进行现场确认,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面积核实工作,并汇总确认各村(居)委会上报种植户卡号、补助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乡镇行文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上报材料须含确认表和申报表。各村上报补助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四)县级审核发放录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乡镇、村开展补助申报、面积审核确认和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等工作,审核汇总乡镇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核验后进行公示。对有存在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市)区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财政局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县(市)区应根据《八条措施》规定的比例配套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录入福州市惠民资金网。

五、实施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报补助面积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序时推进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实际补助面积的核实口径和方法,明确时间节点,序时推进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并于12月31日(具体实施方案中对上报时间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上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三)加强资金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各地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把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度12月31日前做好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本实施方案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鼓励双季稻种植、发展再生稻和秋冬种油菜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2.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3.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4.支持果茶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5.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毁损修复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6.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7.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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