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3-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9-07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3〕4号
- 发布日期: 2023-09-1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种子服务站,各相关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种业函〔2021〕724号)和《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2〕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福州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福州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种业函〔2021〕724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规范储备管理,提高储备效能,提升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用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条 储备种子常年储备数量对标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给我市的储备任务面积相应需种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储备任务和粮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储备计划,提出储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第四条 储备种子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杂交稻和玉米种子采用低温低湿库储藏二年,大豆种子采用低温低湿库储藏一年,常规稻采用常温库储藏一年,其它作物种子根据作物特性确定储备周期。
第三章 种子收储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市种子服务站负责种子储备具体工作,市种子服务站根据储备计划制定每个储备周期的储备方案,确定作物种类、种子类型、种子数量并根据种子市场价格进行储备经费细化测算。储备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有储备能力的国有企业或县级种子服务(管理)机构对市级储备种子进行常年专库封闭式储藏,确保承储单位与供种单位分离、储备种子与商品种子分离。承储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对储备种子质量开展常态化监测。
第七条 由市种子服务站根据储备方案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如有未尽事宜,之后双方可签订储备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 承储单位依照储备合同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储备种子,收储的种子应为当年生产的新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价格控制在同期市场合理水平。
第九条 为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种子收储,承储单位应做好储备种子入库准备和种子质量检查,主要包括:
(一)储备种子入库前必须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杀和必要的检修,确保仓库清洁安全且无虫、无鼠、无雀。
(二)中标的储备种子供种方应出具种子质量检测证明,常规稻、杂交稻、玉米、大豆的种子必须符合现行的农作物大田用种国家标准要求。
(三)承储单位必须及时对入库种子的品种、数量、包装及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质量指标进行验收把关,种子质量不达标的禁止入库储藏。进库种子质量检验报告须经承储单位检验员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种子的纯度由供种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纯度不合格的种子应重新更换新种。
第四章 种子储藏管理
第十条 承储单位要从以下方面严格规范储备种子的储藏管理:
(一)严格出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在种子进出库时要认真详细填写进出库凭证,写明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数量等,并及时上报库存种子表呈送财务核对,做到进出有据、账实相符。
(二)合理堆放种子。不同的品种应分垛堆放,堆垛距离墙壁50cm、垛与垛之间留有操作通道,堆垛高度掌握在2m左右。
(三)规范设立标识。每个堆垛必须设立标牌卡,注明市级储备种子、品种、包数、数量等。每包种子必须挂有种子标签和市级储备专用标识,种子标签内容包含作物、品种、重量、质量、产地、入库时间等。
(四)健全管理档案。应专门建立储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与储备相关的文件、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种子储备期间承储单位要采取以下切实有效的措施,落细落实储藏责任:
(一)加强仓库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仓库常规检查制度,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技防设施,确保储备周期内种子数量和质量安全。
(二)定期做好仓库内外的清理消杀工作,保持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污水)。种子出仓时,应做到出一仓清一仓,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三)健全安全检查及技术台账,设立仓库内外温湿度记录卡、种温种情记录卡,做到每周检查一次。日常检查内容除了仓储“三温三湿”,还应包括仓库害虫、霉变、鼠雀和仓库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备安全。
(四)要定期对种子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每季度按种子批次重点对种子水分和发芽
第五章 储备种子转商
第十二条 储备种子有效期届满后,应进行转商处理。承储单位应正式行文提出转商申请,并附购种合同、购种发票、进仓凭证等单据(复印件)一式贰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转商种子及包装物。转商亏损按实际发生额核补,补助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转商拍卖相关文件、购种发票、种子出仓凭证、转商种子收入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如因承储单位原因,发生种子在储藏有效期内质量不达标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六章 储备种子调拨使用
第十五条 储备种子实行免费调拨使用,调用市级储备种子需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因灾后恢复生产、调控种子市场、应急扩种粮食等,需要调用市级储备种子,应由需种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数量、播种面积等内容),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因农业生产季节紧迫,需要紧急调用储备种子的,需种单位可采取电话告知等通讯方式提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先行从承储单位调拨使用储备种子,后续再补齐书面报批材料。
第十七条 接到调拨通知单后,承储单位应向需种单位提供储备种子最新质量检验报告,确保调拨的种子质量合格。需种单位要抽取适量调入的储备种子样品以备复检。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协助需种单位做好种子调运工作,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调入储备种子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储备种子调拨使用后,承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无偿调拨使用储备种子补助申请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拨种子品种、数量及购种价格据实补助给承储单位。
第七章 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依规监管使用。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补助标准等参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实行项目专账管理,用于种子储备的各项费用开支用途必须真实、清晰、合理。种子采购和种子转商等环节应附有正式发票和购销合同,种子采购货款和转商拍卖收入应以银行转账支付。种子采购、种子转商等项目开支和收入的原始凭证均应复印并装订成册作为储备档案。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种子储备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度由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组织对承储单位管理工作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储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储备期间的种子保管情况、仓储安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一旦发现任务不落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种子公开招标采购及转商公开拍卖时,承储单位应主动请当地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采购及转商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发生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市种子服务站负责储备种子的监管检查,主要事项包括:
(一)种子验收。种子入库后,应对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包装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质量监测。每年对种子的水分、发芽率和净度三项质量指标至少进行二次检测。
(三)日常检查。每季度对种子储备仓库和承储单位日常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档案管理。应建立储备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与储备相关的文件、合同和承储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7日。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于2018年1月29日联合发布的《福州市市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七章储备资金管理部分。项目执行期间,国家或我省出台新的种子储备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各县(市)区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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