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4-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8-08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4〕5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鼓楼区、台江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集中整治中开展“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相关规定,以及《福州市全面深化集体“三资”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榕委农办〔2024〕6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和结算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已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已实行分账核算的,须同时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分设会计账套进行核算。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虽已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暂未实行分账核算的,须确定且仅能确定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
二、加强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监管。已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既成事实,不得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经合社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推进银行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清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清理”的原则,对于目前账户中有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为使村财不受损失确需暂时保留的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清理计划,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经合社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自6月18日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中办理新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同时,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按照资金“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待定期存款、理财产品本期期满后,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立即将资金转存到基本存款账户,并注销原有账户。对无需保留的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应清理尽清理的原则,于8月下旬前予以注销,并层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严控非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再开立其他专用、一般或者临时账户。特殊情况确须开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经合社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实行银行结算账户统一纳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均要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不得漏登、错登,故意规避监管。
六、落实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按规定开立、登记、使用、变更、注销银行账户的,要及时督促纠正;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并赋码登记或独立核算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规定也作相应修改。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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