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10-31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11-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4〕7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12 16:1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福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业振兴,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支持茉莉花和茶产业发展,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以及其他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的重点工作。

(一)支持种业振兴: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支持供种保障能力建设,支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规模企业入驻奖励,支持以琅岐为中心的种业产业园创建,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二)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用于鼓励双季稻种植,鼓励发展再生稻,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粮油作物高优示范推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及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粮食全程机械化服务,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等方面。

(三)支持福州茉莉花和茶产业发展:用于支持茉莉花基地建设,支持绿色生态茶园建设,支持茉莉花茶加工提升,支持茉莉花茶产业园建设,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茉莉花茶品牌宣传及标准化建设,支持茉莉花茶科技创新,支持设立茉莉花茶专营店,支持茉莉花茶生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

(四)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用于支持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支持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支持企业升格晋级,鼓励企业开展“仓单质押”等方面。

(五)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用于支持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支持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县(市)区,支持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

(六)支持发展品牌农业:用于支持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支持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支持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支持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支持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

(七)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用于支持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支持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基地和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应用点。

(八)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用于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支持参加水稻(马铃薯、玉米、油菜、花生)种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

(九)促进榕台农业融合:用于支持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支持在全国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在全省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园区。

(十)其他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的重点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关于支持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种业振兴六条措施》等相关政策执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的工作重点,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用于市局所承担各项目工作任务,包括开展农业文化品牌宣传,市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验收、审计、培训以及上级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相关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下达: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明确完成时限。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明细表


 

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支持种业振兴

1、福州市农业科研机构、农技推广部门及其它企事业单位;2、县(市、区)种子服务(种子管理、种业服务)站(中心)及承担相应职能的农技推广部门;3、在福州市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作物工厂化育苗企业和食用菌制种企业;4、种子企业、原(良)种场和种苗繁育基地、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基地、在福州市有开展经营活动的种业企业;5、畜禽、农作物种业企业;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1、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保护经费;对福清山羊、福建黄兔、闽清毛脚鸡、长乐灰鹅、罗源下廪羊、永泰富泉羊等每个地方优良品种保种场每年安排10万元保种经费;对新认定的种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按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补助资金5万元/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补助资金10万元/场予以奖励;2、支持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展示补助标准:大田作物新品种每个展示点面积5亩以上,展示品种10个(含)以上补助3万元;食用菌新品种每个展示点规模5万袋以上,展示品种10个(含)以上补助3万;果茶新品种每个展示点面积2亩以上,展示品种10个(含)以上补助3万元;农作物新品种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大田作物新品种示范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片补助5万元;食用菌新品种示范片达到100万袋以上的每个示范片补助5万元;果茶示范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片补助5万元;3、支持供种保障能力建设,对新建农作物工厂化育苗企业的育苗播种设备、制种菌包生产线设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款30%资金补助,每台(条)不超过30万元;4、支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育繁推”一体化繁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的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等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主体以上补助就高不重复。对企业主导研发,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通过省级认定的食用菌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中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中规定的获得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新品种权的奖励不重复享受;5、支持规模企业入驻奖励,年度主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给予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或食用菌一级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持有B证、E证、F证或食用菌二级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奖励30万元。对中央企业、上市种业企业或经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3A级的种业企业在本市新设立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6、支持以琅岐为中心的种业产业园创建,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琅岐种业产业园建设。其中种业研发推广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种业产业园单项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10万元;                                           

促进榕台农业融合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

1、加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基地一次性给予市级叠加补助 5 万元;2、对在全国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给予台湾农民创业园 50 万元奖励;对在全省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给予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 30 万元奖励。

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主体

1、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450元/亩;种植面积达 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 100亩追加奖励 1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2、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 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元/亩;3、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400元/亩;4、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 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5、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 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元/亩;6、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按照 2:8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100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毁损修复;7、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 1万盘给予补助 1万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万元;8、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 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1、粮油作物高优示范推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根据粮安考核要求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2、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及耕地质量监测、评价, 根据粮安考核要求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3、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项目,根据省厅有关农机工作通知和粮安考核要求,用于主要农作物和特色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农机新机具推广、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农机示范推广培训及现场会、智慧农机服务和农机装备展示平台项目等为推进农机化工作,根据项目规模,每个项目补助5-20万元;

支持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发展

种植农户,福州茉莉花茶生产、加工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园建设主体等。

1、对面积达 5亩以上的新植茉莉花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0元/亩;支持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地力提升,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元/亩;鼓励业主申报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2、对按照《福建茶叶绿色发展技术规程》进行建设且面积达到 100亩以上的绿色生态茶园,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元/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3、对福州茉莉花茶生产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茉莉花茶生产加工等先进设备,按新增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4、支持县(市)区茉莉花茶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5、鼓励茶旅融合发展,对创建国家 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福州茉莉花茶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支持福州茉莉花茶生产经营主体创建茉莉花茶庄园,对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6、用于支持福州茉莉花茶生产企业开展产业基础研究和新产品(茉莉花及茉莉花茶衍生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对项目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支持获得国内市级及以上认定的茉莉花茶有关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我市推广运用,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7、支持福州茉莉花茶生产企业在三坊七巷、鼓岭、上下杭、烟台山景区内开设福州茉莉花茶专营店,按店面租金的 30%给予补助,单个店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企业                                    

1、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2、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3、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1、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1、对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按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40%予以奖励;2、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

支持发展品牌农业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村等新型经营主体                        

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万元;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应用点奖励10万元。

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1、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其中市级安排3000万元、县级安排1000万元。2、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3、水稻、马铃薯、玉米、油菜、花生、再生稻种植保险,市级、县级给予保费补贴各5%;4、能繁母猪保险,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市级、县级保费补贴各5%);育肥猪保险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市级、县级保费补贴各5%)。奶牛保险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 10%的保费补贴(市级、县级保费补贴各5%)。

其他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的重点工作

春季农业生产现场会及示范点建设,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奖励经费等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福州市政府有关工作任务需要,按照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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