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11-20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11-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4〕8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26 11:2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和建后管护市级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县(市)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配套部分由市、县(市)区按照2:8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鼓励县(市)区加大对高标准农田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五条 县(市)区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市级每年安排100万元建后管护补助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毁损修复。

  第六条 县(市)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 农田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主体承担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

  第八条 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

  (八)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建后管护市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田块毁损修复、田间道路修整修复,灌排渠道疏浚、修复,以及防冲护岸、渠(沟)道管道、农田输配电设施等相关农田设施修复。

  第十条 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新增耕地奖补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选址、组织申报、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图斑核对等方面支出;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和工程监理费可从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年度省级下达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文件规定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配。

  建后管护市级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因素分配法,按照各县(市)区已建成并移交管护的高标准农田面积,统筹考虑各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往年补助资金绩效情况等因素分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农业农村局按要求设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会同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在完成农田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对于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农田工程损毁修复、建后管护、农田设施保险等与农田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 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上报 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认真审核。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 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 效目标。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应当对所获得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报市财政局。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视情况在以后年度减少补助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榕财农〔2020〕15号)文同时废止。届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以及专项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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