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6-03-17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规〔2026〕2号
  • 发布日期: 2026-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6〕2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18 17:35

各县(市)区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台江区发改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持续加大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榕农规〔2023〕1号)已到期废止。

附件:《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础风险金”

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福州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中、小额贷款,建立完善基础风险金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共担贷款风险模式,支持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已出资设立“基础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作为承贷银行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分担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承贷银行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市农业农村局是风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风险金,对动用风险金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执行已批复的风险金支出预算,视风险金动用情况编制补充资金预算,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是风险金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风险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风险金支出活动,对动用风险金相关资料开展合规性审核。

承贷银行负责贷款营销、贷前调查、风险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回收贷款及追偿责任。

担保公司负责为有需求的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落实反担保措施,履行代偿及追偿责任。

第三条 承贷银行按照风险金总量的15倍(总额不超过3亿元)安排龙头企业贷款总额。贷款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福州辖区内且正常经营的龙头企业。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原则。贷款合作模式分为风险金、银行、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共担的“风险金+银行+担保”模式或风险金、银行两方风险共担的“风险金+银行+担保”模式。

第四条 “风险金+银行+担保”模式。指由基础风险金、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符合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手续办理贷款。风险金、银行、担保公司三方按约定比例分担风险损失。

(一)合作贷款产品

1.授信金额: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的,贷款额度可按抵押额的2倍放大且单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抵押额以财产的税后评估价值乘以抵押率(住宅70%,其他60%)计算,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2.授信模式:采取单笔授信模式。

3.授信期限: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3年,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4.利率与担保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担保费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0.6%。

5.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的龙头企业商定。

(二)贷款业务办理

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开展龙头企业相关融资服务,互相推荐客户、相互配合,独立开展项目调查,进行项目评审。对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审批通过的项目,双方应将项目审批结果及额度通知对方,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担保公司简化调查程序,重点负责落实贷款企业财产反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合同。客户不得在担保公司同时享受多项信用贷款项目。

(三)贷后跟踪管理

1.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按各自贷后、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重大事件。任何一方发现贷款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对于异常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预案。

2.贷款到期前,承贷银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到期准备,担保公司应协助督促落实。

3.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合作贷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

(四)贷款风险控制

1.贷款出现逾期,承贷银行应立即启动催收程序,并在3日内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原则上应在项目出现本金逾期30日或利息逾期60日内根据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主动一次性代偿贷款项目风险款项的80%(风险金不参与代偿,由担保公司垫付)。

3.对出现问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追讨债务。风险金兑付后追回的贷款资金应按分担比例退还风险金专户。

(五)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公司代偿贷款项目风险的80%款项后,承贷银行应继续向借款方或第三方追偿债务,担保公司应依法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包括处置抵押财产,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支持化解风险。承贷银行追偿和担保公司追偿收回的款项,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剩余的贷款本金净敞口部分,作为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净损失由承贷银行、担保公司、风险金三方按照20%:70%:10%的比例分担。

发生逾期后,担保公司在备齐相关资料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五条 “风险金+银行”模式。指由风险金和承贷银行双方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手续办理贷款。风险金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担风险损失。

(一)合作贷款产品

1.授信金额: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若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自有资产(如应收账款、股权等)提供增信,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

2.授信模式:采取单笔授信模式。

3.授信期限: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3年,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4.利率与担保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的龙头企业商定。

(二)贷款业务办理

承贷银行独立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批职责。承贷银行需在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上个月成功办理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

(三)贷后跟踪管理

1.贷款发放后,承贷银行负责贷后管理,若发现企业经营重大异常,应及时提出风险处置预案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2.贷款到期前,承贷银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到期准备。

3.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合作贷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

(四)贷款风险控制

1.贷款出现逾期,承贷银行应立即启动催收程序,并在3日内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2.逾期满60日且实施追偿方案后仍未收回的,启动风险分担程序。

3.对出现问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讨债务。风险金兑付后追回的贷款资金应按分担比例退还风险金专户。

(五)风险分担比例

贷款逾期满60日后,经追偿后形成的贷款本金净损失,由承贷银行、风险金按照90%:10%的比例分担。

发生逾期后,承贷银行在备齐相关资料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不按期偿还承贷银行贷款与利息、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提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取消该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目录。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榕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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