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09-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09-01-21
- 标 题: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医政〔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1-2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现将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工作。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乡村兽医有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工作,力争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二、规范乡村兽医的登记程序。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乡村兽医相关信息报设区市审核把关,设区市审核通过后报省农业厅兽医处备案,并根据乡村兽医登记人数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
三、加强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把握有利时机,加强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范乡村兽医的从业管理,保障乡村兽医的合法权益。加强乡村兽医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优先从乡村兽医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充分发挥乡村兽医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
附件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附件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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