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09-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09-02-05
  • 标    题: 转发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医政〔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2-05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医政〔2009〕9号
来源: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时间:2009-02-05 00:00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为规范动物病原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口审批制度,现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动物病原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管理。实验活动用的菌(毒)种和样本由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集中保藏。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送交保藏机构或按规定销毁。

    二、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口审批制度。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应逐级申报,经市级审批后,逐级报农业部批准,其实验活动应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职责,把本辖区内各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做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起布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确保安全。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抄送: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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