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09-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09-05-18
- 标 题: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医政〔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5-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9]第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国外引进“猪流感”A/HlNl病毒,不得从事“猪流感”A/HlNl病毒的相关实验活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为检测、诊断“猪流感”A/HlNl疫情,需要运送 “猪流感”A/H1Nl病毒样本的。必须报省农业厅批准。
二、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猪流感”A/HlNl病毒实验活动监管,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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