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0200-2009-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09-05-20
  • 标    题: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医政〔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监管的通知
榕农医政〔2009〕25号
来源: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时间:2009-05-20 00:00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福建省农业厅深入开展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和私营等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和指导。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与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奶牛养殖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加强规模场养殖备案管理。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做好辖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自查报告,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及相关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做好自查,督促奶站依法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站,务必于2009年5月前依法办证,并加快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改造,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2009年福建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力争实现生鲜乳生产标准化,收购站管理规范化,生鲜乳持证收购和运输;加强对在生鲜乳中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动物水解蛋白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对违禁添加物要追根溯源,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三、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实施效果好的机制、模式、经验和做法。为奶业整顿、恢复和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奶业整顿与振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实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工作,加强奶牛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等培训与推广工作,普及科学饲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不断推进奶牛(含奶水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生产的发展。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监管的通知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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