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1800-2014-0005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4-09-2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2014﹞305号
  • 发布日期:2014-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榕农﹝2014﹞305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4-09-22 00:00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机站、各有关处(所、站):

为加强我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和评审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农业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22  

附件1

 

福州市农业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农业项目评审及评审专家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福州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农业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市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市农业局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农业局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审查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下设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农业经济、农产品安全专家组,负责开展具体实施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市农业局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评审项目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具有科级以上行政职级,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行政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市农业局提出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
 
(四)配合市农业局做好因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初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对辖区或系统内申报单位编制申报的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首先进行初选。项目初选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布局规划、行业建设规划或本地区本系统建设规划;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的条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等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拟上报项目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附件是否齐全完整,申报项目数量是否在限制范围内。

 第九条 行政审查:我局各业务部门受理上报项目后,依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主要内容同项目初选。上报项目行政审查通过的,逐一登记,经局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会商形成拟进入专家评审项目清单。行政审查未通过项目退回原申报单位。

 第十条 专家评审:局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依据项目指南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重点对项目申报条件、技术及推广方案、主要实施内容、投资估算、组织管理、项目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局于评审开始前五个工作日,按照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局专家回避,并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应按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及时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市农业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其他专家等情况。除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畜牧项目外,其余的项目评分标准按附件2要求执行。评审结果按分数高低排列。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闽农计[2006]27号: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600/人、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400/人、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00/人、日。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每年年末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归口管理项目的评审资料准备工作,评审资料原则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送交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归口管理项目的有关政策解读、评审方式及评审标准制定等评审活动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过程应由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应撰写归口管理项目评审活动的工作纪要报告。

 第十六条 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项目(专业)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咨询评审小组进行咨询评审工作,其工作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可实行表决制或打分制等方式。采取表决制方式的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方为通过。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订;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修改方案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明确终止受理。评审组织单位对修改后的方案要进行复审,并送原评审专家组组长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项目评审活动。
 
(一)根据项目评审活动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踏勘现场;
 
(二)召集项目评审准备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和评审活动有关事项;
 
(三)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评审会,宣布项目评审会议程序及有关事项;
 
(四)评审专家撰写评审意见及评分;
 
(五)评审专家组长综合各位评审专家意见;
 
(六)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内容应包含以下主要方面:
 
(一)项目合法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项目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申报要求;
 
(三)方案完整性。项目分析、规划、设计、预(估)算、实施管理等内容及要素是否完整;
 
(四)项目可行性及预期效益。是否能够利用现有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程序、资金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论证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能够达到项目的预期效益,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认参加项目评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参加评审时,发现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三)与项目申请单位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五)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会应邀请市农业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决策:局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扶持项目进行排序,提交局项目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4年福州市农业项目专家评审表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分值)

评审

结果

1、相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5分)

4-5

2-3

0-2

 

2、立项必要性(10分)

8-10

5-8

0-5

 

3、实施内容丰富性、完整性(20分)

16-20

10-16

0-10

 

4、技术方案先进性、可行性(20分)

16-20

10-16

0-10

 

5、工作基础条件(10分)

8-10

5-8

0-5

 

6、经费预算合理性(10分)

8-10

5-8

0-5

 

7、市场竞争力或示范带动作用(15分)

13-15

7-13

0-7

 

8、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预测(10分)

8-10

5-8

0-5

 

推荐意见

重点支持( ) 一般支持 ( )不支持( 

 

 

 

 

 

 

说明:185分以上的项目为优先资助项目,60-80分为一般资助项目,6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资助。 2、专家必须填写评审意见,特别是对80分以下的项目应明确指出其不足。

 

                   专家签字: 


 

附件3  2014年市级畜牧项目申报评审评分表

项目申请单位:                                

必备条件

(任一项不符合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可以申报o

不可以申报o

2、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3、环保部门允许养殖的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评审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备注

一、建设内容

1、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25

 

 

2、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是否科学。

20

二、财务核算规范

申请单位具备专门的会计师,并附有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协议。

10

 

 

三、用地

具有用地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10

 

 

四、养殖档案

已进行养殖备案,取得畜禽表示代码。养殖档案规范、齐全。

10

 

 

五、项目单位实力

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一名5分,每多一名,加2分。

10

 

 

六、资金自筹能力

企业自筹资金高于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

15

 

 

总 分

100

 

 

评审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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