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业局、福州市种子管理站: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用种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计划和分工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和农作物种子的外包装标识的监督抽查工作。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并负责对所有检验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省农业厅的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文件要求,分春、秋两次进行种子市场抽查活动。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全市计划共抽查8~15家(次)种子经营主体,40个种子批样(详见附件1)。
二、种子质量监管抽查内容与依据
1、种子实物质量:种子实物质量主要检测种子的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项,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需做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项目的检测则将样品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或委托送检。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个质量指标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和符录B的国家标准判定,没有强制标准的作物种类,按该产品质量标识判定。
2、种子信息质量:种子信息质量监督抽查执行新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等要求。
三、组织实施与要求
1.春季抽查2~4月进行,抽查以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及春、夏播蔬菜种子为主的种子经营主体,要求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6%,频次不低于1次,计划抽取20个样品;秋季抽查8~9月进行,重点检查秋、冬种蔬菜种子或春季抽查存在问题的种子经营主体和品种为主,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4%,频次不低于1次,计划抽取20个样品。主要农作物种子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进行扦样,并进行检验;蔬菜作物种子扦样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抽出被检查主体,由被检查主体所在县(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扦样,并按规范要求将检验样品送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具体扦取时间、对象等要求以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为准。各县(市)种子管理站在春季3~4月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要求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10%,被检查对象抽查不多于5个样品。
2.抽查要求:
(1)各县(市)种子管理站要严格按抽检计划的项目、时间、抽样数量等规定实施,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改变,若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福州市种子管理站。抽检时遇本级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种子经营主体的同一作物种子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抽检。
(2)原则上一次抽查一个种子经营主体不多于5个批次样品,样品扦取数量按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大和缩小。扦取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种子经营主体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四、监督抽查结果
春、秋两季监督抽查的检验结果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需报送本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处理依据,不合格产(商)品或种子经营主体移交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2018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福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2018年2月6日
附件
2018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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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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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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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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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地点及种子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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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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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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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市场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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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
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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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及春、夏播蔬菜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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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净度、发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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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及春、夏播蔬菜种子为主的种子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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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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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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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市场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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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
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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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播蔬菜作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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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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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种蔬菜种子或春季抽查存在问题的种子经营主体和品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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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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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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