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2700-2019-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12-06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9〕183号
- 发布日期:2019-12-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国土环保局:
现将《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6日
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20号),结合我市“水十条”“土十条”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系统、综合治理,强化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的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着手,加快地下水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综合各相关部门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初步建立福州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市地下水国考点位质量极差比例不低于省级考核目标要求;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初步遏制地下水污染趋势。
到2025年,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有效遏制地下水污染趋势。
到2035年,实现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目标要求,(“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与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思想和目标,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如下: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开展地下水型水源地状况详查。强化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保护,重点做好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持综合施策,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落实“水十条”任务,推进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及封井回填工作。
细化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和部门分工见附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福州市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福州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部门、实施主体,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提供政策与资金等保障并做好监督考核。督促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担负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推进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回填、场地污染修复(防控)等工作的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和科普宣传。各级县(市)区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开展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福州市科技局牵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等参与)
附件:1.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2.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3.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附件1
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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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调查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 |
1.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①开展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调查,重点调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 |
2020年3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②对福州市县级以上地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敏感地带周边的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二)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①落实《福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及评估。 |
按国家时限要求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②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福州市辖区内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的边界按要求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
2020年3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
||
(二)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③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具体监测项目由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④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为重点,若存在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企业、矿山开采和排污口等风险源进行排查,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
2020年3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
||
⑤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若存在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
2020年9月底前 |
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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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①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制定《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组织编制2021-2025年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综合施策,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 |
2020年9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等 |
|
(四)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3.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
②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与国家统一要求,衔接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已开展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省级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
2020年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③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按照省厅部署,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
2025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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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
①按照省厅部署,基于生态云平台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 |
2020年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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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照省厅部署,建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统一信息平台。 |
2025年底前 |
||||
5.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
依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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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6.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 |
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大型灌区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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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福州市区域内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等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
|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8.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地下水资源分区工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较多的县(市)区优先启动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定试点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见附件2。 |
2019年年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
2020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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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优先选择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和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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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9.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①针对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开展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②其中,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调查要于2019年启动,重点是填埋类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已停运的或投运十年以上的或已发现存在渗漏问题的垃圾填埋场。 |
2019年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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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化工园区及纳入重点环境风险防控清单的化工企业周边调查要于2020年启动。 |
2020年启动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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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9.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④在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初步调查结果上,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收,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 |
⑤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排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加油站,按照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2020年5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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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开展摸排,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
2020年9月底前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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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和要求,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适时开展修复试点。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见附件3。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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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各地要组织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 |
2019年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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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各地要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 |
2020年 |
||||
⑩根据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
2020年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水利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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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展试点示范 |
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筛选报送试点示范区项目。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发现有地下水污染场地的,应报送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2021-2025年,试点示范区根据需要再作安排。纳入国家试点示范区的地方,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计划和要求,适时开展实施评估。 |
持续推进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 |
附件2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
二、工作范围
以市、县行政区为评估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资料。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功能价值、污染现状评估的指标体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二)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根据资料分析结果,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
(三)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根据地下水质量目标、标准限值、对照值(或背景值)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评估指标主要是“三氮”、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指标,形成污染分布图。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划分为保护区、防控区、治理区,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具体划分技术方法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99号)。
附件3
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一、清单筛选范围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
二、清单筛选原则
(一)由于污染场地造成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的;
(二)已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发现确为人为污染且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
(三)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清单公布方式
各县(市)区要在相关网站或公共信息平台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公布内容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场地名称、所属区县、调查边界及面积、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超标情况、修复(防控)目标、整治措施及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教育局、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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