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2700-2020-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0-03-06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0〕68号
- 发布日期:2020-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24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24号)(下称《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奖补等方式,加大对蔬菜、畜禽、水产品生产供应的扶持力度和信贷支持力度,实行贷款补贴和用电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
二、扶持对象
2020年2月1日前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附件实施方案另有规定具体扶持对象的,按附件实施方案规定的具体扶持对象执行)。
三、实施时间
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符合条件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2020年6月30日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四、实施程序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奖补资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验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2.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申请材料,审定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奖补资金,对申报对象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发放工作。
4.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5.上述补助经费涉及到各部门的,由各部门自行向市财政局报批申请下达资金。
五、实施监管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资金由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追回上缴,并连续三年不予受理财政扶持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措施》的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随时可查、内容完整。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情况进行督促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解释
本实施方案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附件:
1. 稳定蔬菜生产实施方案
2. 支持畜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3. 扶持水产发展实施方案
4.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5.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电补贴实施方案
6-1.设施畜禽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6-2.蔬菜种植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6-3.渔船渔工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7.鼓励线上销售实施方案
附件1
稳定蔬菜生产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含种植农户在内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种植的空心菜、青梗菜、小白菜、菜心、芥菜(非加工用)、苋菜、茼蒿、油麦菜、生菜等规定品种的短期叶菜类;
2.集中连片种植10亩以上(含10亩);
3.能及时配合政府进行调控调剂。
三、补助标准
按实际种植叶类菜面积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同一地块种植只享受一次此政策性补贴。
实际种植叶类菜面积是指实际种植叶类菜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四、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2.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2020年福州市短期叶类菜种植补助申请表(附件1-1);
(2)种植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当地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基地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叶类菜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且服从政府调控调剂的承诺书(附件1-2)。
(6)已出苗的在田叶菜照片若干张,以证明拟补助田块种植了规定品种的短期叶类菜。
(7)验收意见(包括品种、补助面积的确认等)。
(8)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或村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1-1.2020年福州市短期叶类菜种植补助申请表
1-2.承诺书
附件1-1
2020年福州市短期叶类菜种植补助申请表
申报农业经营主体(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经营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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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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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所在地 |
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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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品种 |
预计采收时间 |
预计采收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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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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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中短期叶类菜种植补助资金,现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
二、自愿及时配合政府进行调控调剂。
三、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支持畜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在6月30日前只要取得工商登记和养殖备案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家禽规模养殖企业;家禽规模养殖企业申报时必须在生产。
二、补助标准
对蛋鸡存栏5万-10万只、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2019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鸭2019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家禽规模养殖企业,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对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的家禽规模养殖企业,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对父母代种鸡场给予补贴30万元/场。享受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家禽规模养殖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条款。
三、申报材料
1.家禽规模养殖企业提供工商登记和养殖备案有效证件。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其养殖数量予以确认。
3.申报表(祥见附表2-1至2-5)。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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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盖章)____县(市)区专用型蛋鸡 存栏5万只以上规模场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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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工商登记号 |
养殖备案号 |
养殖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目前存栏数(只) |
年存栏50000-100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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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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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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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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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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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存栏100000只以上(不含100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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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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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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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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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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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____县(市)区专用型蛋鸭 存栏5000只以上规模场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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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工商登记号 |
养殖备案号 |
养殖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目前存栏数(只) |
年存栏5000只以上(不含5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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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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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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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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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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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____县(市)区专用型肉鸡 出栏5万只以上规模场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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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工商登记号 |
养殖备案号 |
养殖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2019年出栏数(只) |
年出栏50000只以上(不含50000只) |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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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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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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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____县(市)区肉鸭 出栏10000只以上规模场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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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工商登记号 |
养殖备案号 |
养殖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2019年出栏数(只) |
年出栏10000只以上(不含10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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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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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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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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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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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____县(市)区父母代种鸡场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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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工商登记号 |
养殖备案号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
养殖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目前存栏数(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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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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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扶持水产发展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1.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食用水产品)。
2.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注册地在我市的远洋渔业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开展育苗生产的市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给予10万元/场补助。
2. 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滞留在福州港口、冻库的我市远洋自捕鱼,按实际在港在库时间、数量,给予每月50元/吨的冻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水产原(良)种场补助
(1)水产原(良)种场补助项目申报表(双面打印,见附件3-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水产良种场认定有效证书或文件。
(6)4-6张企业正常开展水产苗种繁育照片。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冻费补助
(1)冻费补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2)。
(2)远洋渔业企业与仓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时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海关免税证明或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
(6)仓储企业签章提供的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出入库或月结算凭证、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报关后入库的库存量。
(7)载货船舶签章提供的航海日志复印件或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复印件。
(8)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出库凭证中含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库渔货的,应另附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3)。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表格的电子文档及盖章扫描版PDF文件刻录成光盘,并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保持一致。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文档尽可能提供原件扫描件。
附件3-1
水产原(良)种场补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查):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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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营、集体、个体 |
育苗池面积 (亩或平方米)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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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品种 |
开始育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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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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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水产良种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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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繁育开展情况(目前人员上岗、育苗生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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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正常开展育苗生产,并对申报的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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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情况: 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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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费补助项目申报表(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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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盖章): |
单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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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到港(入库)数量 |
出库数量 |
库存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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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运输船名 |
到港时间 |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
海关免税证明或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号担保证明编号 |
入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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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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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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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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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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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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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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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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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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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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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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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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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0/1/31的库存量为2019/12/1-2020/1/31报关后入库渔获存量; 2.补助金额=2月1日至6月30日库存总和*1.65。 |
附件4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龙头企业本市辖区内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借的贷款,且必须是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购买生产加工设备、发展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引进开发新品种新技术、通过订单收购生产原料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而产生的借贷款。
2.申报企业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补助标准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有未还的贷款总额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利息从贷款生效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合同、银行拨款凭证复印件,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4.《企业承诺书》。
5.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该龙头企业申报,合并算作单个企业,分别注明公司的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该龙头企业和分公司、子公司的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4-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4-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汇
总表
4-3.企业承诺书
附件4-1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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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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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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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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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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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郑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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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申报本项目中所提交的各种材料(文件、证照、证件、证明材料等)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退还相应的补助款。 |
|||
申报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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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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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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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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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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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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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贷款银行 名称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 款 日 期 |
还 款 日 期 |
月贷 款利率‰ |
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万元) |
|||
1 |
||||||||||
2 |
||||||||||
3 |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为 万元,给予补助 万元。 |
||||||||||
当地农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借款日期按借款合同填写,还款日期按还款凭证填写(未还款的按借款合同填写) |
附件4-2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贷款银行 |
合同编号 |
贷款 金额 |
月贷款利率(%) |
贷款日期 |
还款日期 |
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万元) |
备注 |
附件4-3:
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现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贴息扶持政策。
三、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
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龙头企业本市辖区内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补助标准
对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用电费用总额,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缴交电费发票。
3.《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申报表》。
4.《企业承诺书》。
5.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用电费用统一由该龙头企业申报,合并算作单个企业,分别注明公司的名称和用电费用,并提供该龙头企业和分公司、子公司的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5-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申报表
5-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汇总表
5-3.企业承诺书
附件5-1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电费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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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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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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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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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时间区间 |
用电量 |
电费单价 |
申请补贴的电费(万元) |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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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电费总额为 万元,给予补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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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农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5-2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用电时间区间 |
用电量 |
电费单价 |
申请补贴的电费(万元) |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备注 |
附件5-3:
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电费补贴,现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补贴的电费未享受过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及其他市级同类财政扶持政策。
三、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1:
设施畜禽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期在有效期内的设施畜禽(含蛋鸡、牛、羊、兔)参保企业。
二、补助标准
市级给予补助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保费的10%。
三、申报材料
1.设施畜禽参保企业需提供保单号和发票。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并填报申报表(见附表6-1-1)。
附件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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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设施畜禽保险补助信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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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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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企业名称 |
投保畜种 |
保单号 |
投保期限(投保日期-到期时间) |
投保头数(头、只) |
投保总保费(元) |
备注:设施畜禽包含蛋鸡、牛、羊、兔等畜种。 |
附件6-2
蔬菜种植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参加蔬菜种植保险(标的含露地蔬菜和棚内蔬菜),投保起始期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期限以蔬菜收获结束为止。
二、补助标准
在原有保费2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保费20%的补助。在2020年2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颁布日期间按原有市级财政保费20%补助标准签订的保险不享受此项政策。
三、保险实施方案依据
露地蔬菜和棚内蔬菜的保险实施方案分别以闽农计〔2017〕60号和闽农综〔2019〕161号文件为依据。
四、补助资金申报、拨付程序与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承保保险公司在审核申报材料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汇总,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将资金发放到承保保险公司。
2.申报材料: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保险投保情况明细表、有效保险单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6-3
渔船和渔工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对参加渔船和渔工保险有效期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标准
在原有保费5%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单再给予保费10%补助。
三、保险实施方案依据
渔工渔船保险实施方案分别以《关于做好2019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8〕199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0〕3号)文件依据。
四、申报材料
渔工渔船参保个人和企业需提供有效保单印刷号和有效证件,县(市)区渔业互保机构予以确认,并填写申报表(见附表6-3-1)报市级渔业互保机构汇总。
附件6-3-1
市县区渔工渔船保险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会员姓名 |
保单印刷号 |
船 名 |
互保 责任 |
投保数量 |
互保费 |
互保起期-止期 |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备注 |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渔工渔船保险包含沿海、远洋等险种。
附件7
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奖励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福州地区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从事消费扶贫的企业不受运营年限限制)。
2.线上销售平台若是第三方,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体现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申报奖励的企业名称一致;若不一致,企业要出具内资企业登记表,证明申报主体是100%控股另一家公司。
3.申报项目销售收入必须在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内发生的;销售收入是扣除退货的实际销售收入。
4.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补助标准
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线上销售农产品收入达到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申报同一项目不可叠加享受以上政策。
四、申报材料
1.2020年线上销售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线上销售收入证明材料(后台交易数据截图或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额证明文件或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截图,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线上销售收入总额认定,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打开后台数据平台,供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确认并拍照存证,照片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单位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6.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7-1.2020年线上销售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7-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附件7-1
2020年线上销售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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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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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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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荣誉 |
||||||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线上销售完成情况 |
线上交易平台 |
□通过自营电子平台进行 □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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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平台名称 |
线上平台网址 |
|||||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线上平台销售收入情况 |
线上平台名称 |
线上销售收入(万元) |
线上销售订单数(笔) |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线上平台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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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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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2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2020年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奖励措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报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项目奖励资金 万元,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印章: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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