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2700-2020-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0-06-15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市级配套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0〕161号
- 发布日期:2020-06-1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8]214号),拟对新增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市级配套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建、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且未获得市级配套奖励的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予以奖励。
三、信用核查和涉黑涉恶审核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需根据《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试行)》(榕财农〔2018〕45号)文件精神,登录“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进行信用核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予安排。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需根据《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文件精神,对实施主体进行审核比对,对涉黑涉恶的实施主体不予安排。
四、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截至2020年7月15日。相关材料包括:
1.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给实施主体的文件和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2.新增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资金表(附件);
3.实施主体相关的信用核查材料;
4.实施主体涉黑涉恶审核比对结果;
5.实施主体项目验收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五、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至各县(市)区,再由县(市)区拨付给具体实施主体。
附件:新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资金表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5日
(联系人:王艳娜 联系电话: 0591-83811817)
附件:
新增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资金表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实施主体 |
建设地点 |
大棚类型 |
新建时间 |
验收时间 |
验收面积(亩) |
需省级补贴资金 (万元) |
省级补贴资金已下达至实施主体时间 |
省级补贴资金已下达至实施主体资金(万元) |
需市级奖励资金(万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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