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2700-2022-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2-05-25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2〕83号
  • 发布日期:2022-05-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榕农综〔2022〕83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5-30 09:4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社

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闽委农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评选

(一)申报条件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县(市)级示范社或省市级林业类标准化建设合作社、供销类示范社中择优评选,已过有效期的2011-2018年度市级示范社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1)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8月31日前)。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含)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含)以上、植保统防统治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含)以上。渔业类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其中渔业从业者达到80%以上),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应比当地非成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20%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80万元(含)以上,其中:渔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50万元以上,对于主要从事稻(农)渔综合种养、淡水池塘养殖的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应高于上年度统计局统计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2×社员数;农机、植保、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登记账簿,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依法组织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60%,积极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从事食用农产品或水产品生产的合作社,必须纳入福建省“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

6)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近2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按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信用福州”网站,查询企业信用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

7)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30人(含)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入股不少于3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或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主体,有稳定的销售、农超、农社对接渠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原则上应是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已过有效期的2015-2018年度市级示范场可重新申请认定。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登记注册时间在20218月31日前)。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标准按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3)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粮食类家庭农场、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农场主为高校毕业生);有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或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主体;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的家庭农场。

(二)申报材料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包括合作社简介。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主要成效。

2)《福州市202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3)初始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一并提供最后一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表、专业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4)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5)获得县级示范社、市级供销类示范社、省市级林业类标准化建设合作社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渔业类提供经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以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公布的为准)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7)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8)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9)成员账户(随机提供5份)。

10)2021年度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2次)。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12)食用农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生成的生产主体信息页面、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打印)。

13)参与土地流转的合作社应提供当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流转总面积、涉及农户数、流转期限、合同签订及备案等情况)。

14)土地股份(托管)合作社应提供入股(托管)的协议或相关民主决策证明材料。

15)畜牧类应提供环评审批(备案)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非禁养区证明。农机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

16)经社员(代表)签名认可的申报市级示范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渔业类合作社还需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7)合作社如有村集体入股、种植粮食类、主产品“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农业服务主体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领办,稳定销售渠道以及受到表彰等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按1到17排序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农业类一式两份,县、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渔业类一式七份,市海洋渔业局四份,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其他行业类一式四份,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申报书和申报表。

2.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4),包括家庭农场运营情况介绍。

2)《福州市2022年度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格式见附件5)。

3)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出资登记表。一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合作农场(合伙企业)允许申报。

4)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相关文件复印件。

5)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及参与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须提供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协议复印件,无法取得相关权证、合同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7)2021年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家庭农场信用报告。

9)畜牧类的应提供《畜牧业发展规划》、通过环评审批(备案)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非禁养区证明。

10)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相关制度,以及能证明生产和管理、销售情况的证明。

11)家庭农场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12)食用农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打印)

13)如家庭农场有种植粮食、使用财务软件管理、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具有稳定销售渠道以及受到表彰等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1到13排序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一式两份,县、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申报书和申报表。

(三)评选程序

1.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将属林业类、渔业类、供销类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分送同级林业、渔业、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择优筛选后签署申报意见,于20229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供销社。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综合考虑行业、区域分布,择优拟定2022年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场名单,并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联合发文公布。

(四)评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计划评定“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场”各30家以上,根据实际申报情况,适当调整示范社和示范场评定数。各县(市)区推荐申报具体名额不少于附件1。

    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

(一)监测对象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11-2015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2015年度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榕农综〔2019〕234号)、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级农业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的通知》榕农综2019〕221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19福州市级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文件公布的名单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填写《福州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福州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表》(见附件67),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测对象要如实、完整提供有关材料,按时上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征求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信用福州”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等情况后,提出合格与不合格意见,于915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监测结果,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公示后,公布监测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和监测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评选条件和监测要求,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考察,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不出现漏项缺项。凡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市级示范社、示范场申报资格和称号。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涉及林业、渔业、供销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渔场申报和监测要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以形成共识。对已经停产、停业、解散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场,要建立台账,引导其依法注销。

(三)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指标分配名额,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推荐申报名单和监测结果正式文件、申报材料、监测汇总表(见附件8-11)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fz83811806@163.com。

四、联系方式

1、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郑冰心;           联系电话:0591-83811806

2、福州市林业局

联系人:刘达强             联系电话:0591-83311405

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梁晓丹             联系电话:0591-83338557

4、福州市供销合作社      

联系人:邱               联系电话:0591-83280935

 

附件:1.推荐名额表

2.福州市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3.福州市202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4.福州市2022年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

      5.福州市2022年度家庭农场示范场示范场申报表

6.福州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7.福州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表

8.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9.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10.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11.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福州市农业农村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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