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2700-2024-000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11-20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24〕178号
- 发布日期:2024-11-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
2024年,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聚焦主责主业,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等执法工作上发力,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查处了一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经各县(市)区推荐,市级审核,筛选出11件具有指导性和典型性的案例,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州市2024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福州市2024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长乐区某农户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案情摘要】2024年2月2日,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函线索,函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市长乐区某幼儿园采购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9月26日),抽检及复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涉案香蕉是陈某某种植,并于2023年9月25日销售给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销售给福州市长乐区某幼儿园。涉案香蕉共计21千克,销售单价8元/千克,合计168元。
当事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且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整改,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农户生产经营在农产品供给中占据重要地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这是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现实需要。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既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也要注重情理法统一,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二、罗源县凤山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3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督办罗源县凤山镇某农资经营部涉嫌违法经营种子案件的通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在罗源县凤山镇某农资经营部抽检到的某品牌水稻种子,经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水稻种子水分实测值不合格。被抽检单位收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立即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批次种子为劣种子。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批次水稻种子、没收涉案水稻种子17袋(共8.5千克)、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能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要求召回已销售的种子,查明源头及相关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抽检物品进行复检,既能进一步查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又体现农业行政执法公正、文明、科学。
三、福清市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4年2月26日,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反映福清市某宠物店无证诊疗导致举报人博美犬死亡一事,对福清市某宠物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销售一只博美犬给举报人,并于 2023 年11月12日、11月29日先后为举报人购买的博美犬接种犬疫苗和驱虫,执法人员发现用于动物诊疗的宠物疫苗、注射器等医疗用品,但该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福清市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查处无证诊疗动物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无证动物诊疗机构往往缺乏必要的资质和监管,可能导致诊疗效果不佳,甚至出现医疗事故和纠纷。查处无证诊疗行为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动物能够获得合法、安全的诊疗服务。通过查处无证诊疗动物行为,可以提升公众对动物诊疗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宠物主人和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7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某宠物诊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的操作台上发现三种人用药(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执法人员在该诊所使用的处方笺中查到使用人用药品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的使用记录。经执法人员分别对诊所经营者陈某和执业兽医师林某进行询问调查,查实陈某从网上购入人用药(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执业兽医林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由此确认福州市晋安区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兽药作为特殊商品,除内在质量要求外,对产品包装、说明都有明确规定,“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可能造成用量不当、疗效不明,甚至可能发生因用药过量引发动物死亡的情况。一些人类刚刚使用的新药,未进行相关临床试验和验证,擅自用于动物身上,一方面无法证实在动物机体上的作用、用途及用量,另一方面还可能使动物由于长期大量滥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而使其体内的病原微生物对药物产生耐受力,甚至发生变异,正常治疗剂量已不能抑制或杀灭该病原微生物,从而间接危害人体健康。该案能及时有效地教育、引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对本市动物诊疗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全市动物诊疗行业规范经营的意识。
五、马尾区李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案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6日,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获悉福建新闻频道现场深一度栏目报道提及在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东路路边有一辆小货车将数头生猪转移到运载有检疫合格生猪的大车上,这些生猪疑似未经产地检疫,执法人员立即对报道线索开展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李某共3次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且存在对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对李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181.7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两案并罚,合计罚款44181.7元。
【指导意义】该案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为完善充实证据链,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办案人员多方走访,调取监控,经过全面细致调查、询问、取证、核实后,形成处理意见。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中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过罚相当,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六、福建省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闽侯鸿尾养殖场未按规定赋码及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销售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3月11日,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督办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线索的通知》的线索:福建省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闽侯鸿尾养殖场2024年1-2月份涉嫌销售农产品兔未按规定赋码及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该当事人2023年7-9月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2024年2月销售兔时又未按规定赋码及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连续一年内两次违反该行为。闽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时,应按照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鉴于我省推行追溯赋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行制度,该当事人违反事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闽侯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解决了农产品无证上市,主体责任落实难的问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还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消费者可以扫码查看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农产品未按规定追溯赋码和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仅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还会造成农产品无法追溯。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市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违法行为,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七、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某分店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4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林水局转来的“12345”网络平台反映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某分店在网络上经营销售的一款驱蚊贴的外包装上没有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投诉件。经查明:涉案当事人从我省某生产企业购进该款驱蚊贴在网络上销售,该驱蚊贴在标签上标注其功效为驱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应按照经营假农药接受处理。
【处理结果】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医药及日用品等,并不知晓此类产品应按照农药管理,需取得农药登记证,主观上无故意,且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仅为640元,在福州市农业农村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产品,并积极配合消除隐患,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当事人的违法属初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款驱蚊贴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指导意义】近年来,市场上生产销售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产品被投诉举报的较多。但判定某种防蚊驱蚊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强化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发展信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本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监管执法标准的降低,而是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前提下,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八、福州市连江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案情摘要】2023年6月16日,连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某养殖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23日之前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等情况,以及羊的销售记录。2023年9月21日,连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药房内有“三氯苯达唑片”,当事人承认曾使用了该药,但在《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表》中未找到相应记录。同时当事人在“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中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也不完善。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核查,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不执行农产品台账制度案件,个别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有意逃避监管,不建立台账行为,在执法人员多次劝导规范经营后,依然拒不改正。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不执行农产品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农产品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福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21日,闽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福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养鸡舍进行执法检查。结合动物防疫生物安全,经对当事人问询,发现场区内蛋鸡存栏数量已达到20000羽,远超于《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已达到蛋鸡规模养殖场的界定标准,存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养殖行为。闽清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对该养殖场展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福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鸡场存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闽清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动物防疫工作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随着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处流通频繁,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随之加大,各环节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水平较低,动物疫病形势复杂,而养殖厂是各种疫病发源地。因此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开设养殖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显得尤为重要。此类案件的依法查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
十、郑某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案
【案情摘要】2024年8月,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投诉:有群众在网络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了鱼饲料,发现是三无产品。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线索调查找到该网店的线下经营场所。经查,当事人郑某在淘宝平台共销售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312单,违法所得共计4887.2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969.7元。
【处理结果】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郑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7.2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款共计8887.2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近年来,网上销售农资产品较为普遍,其产品质量的投诉也较多,农业农村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当事人违法将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产品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平台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该案件的查处有效净化的网络经营环境,有力的震慑了网络不法商贩。
十一、罗源县碧里乡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17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罗源县碧里乡某农资经营部抽检到的标称为四川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生根壮苗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经漳州市绿农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测发现所检项目微量元素(Fe+Mn+Zn+B)检测值3.2g/L(标准值≥20g/L),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核查购销记录发现涉案肥料来源于辖区内福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辖区内还有一家农资店涉嫌销售同批次不合格肥料。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罗源县碧里乡某农资经营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元、并处罚款66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福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罗源县西兰乡某农资店进行相应的处罚。
【指导意义】肥料标签包含了肥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的作用。肥料有效成分与肥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肥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肥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经营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肥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肥料抽样送检,发现问题肥料后及时立案查处,同时对涉案另外两家经营场所进行查处,实行溯源及追踪流向办案有效防止了问题肥料流入市场,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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