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0-06-22 17:29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饲料)罚〔2020〕002 号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潘善洪

   

2020年4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闽侯县榕东村435号一饲料加工场所检查时,查获无标签标识饲料成品454箱及原料等相关物资,相关人员无法提供生产许可等证明。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潘善洪与方忠在该场所生产自配自用鲍鱼饲料,但潘除自用外,又涉嫌向何可武提供自配料,其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证实潘善洪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属实。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1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0年5月29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