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饲料)罚〔2020〕002 号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潘善洪 |
2020年4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闽侯县榕东村435号一饲料加工场所检查时,查获无标签标识饲料成品454箱及原料等相关物资,相关人员无法提供生产许可等证明。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潘善洪与方忠在该场所生产自配自用鲍鱼饲料,但潘除自用外,又涉嫌向何可武提供自配料,其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证实潘善洪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属实。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处15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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