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附件: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7日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7]12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局系统财务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及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内审办负责对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我局内审办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熟悉财务工作和相关业务处室的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也可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相关机构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内部财务审计、专题审计。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中央八项规定 及津补贴的发放是否合规,“三公经费”支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吃空饷现象,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申报、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力度。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政府采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是否存在超标购买办公设备和家具,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被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在内部审计终结后15日内按规定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或内部审计决定,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并形成最终内部审计报告,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或内部审计决定30天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送局领导,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内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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