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饲料)罚〔 2020 〕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3 11:09

当事人:陈祖杰

身份证号:350122******27581

联系电话:150****4890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大埕村龙辉路40号

当事人陈祖杰涉嫌违法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案,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闽侯县榕东村435号一饲料加工厂所检查时,查获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以下简称“三无饲料”)成品454箱(10公斤/箱,4.5吨),该批4.5吨“三无饲料”是方忠、潘善洪共同合资生产,部分用于饲喂方忠位于平潭苏澳镇钟门村自家鲍鱼,1.5吨卖给其朋友陈祖杰。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上旬从方忠处购买1.5吨“三无饲料”喂养自家承包的鲍鱼苗,饲料使用完时间约一个月半。鉴于陈祖杰使用“三无饲料”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对陈祖杰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使用“三无饲料”喂养自家鲍鱼苗的违法事实。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连江县筱埕镇大埕村村委,确认当事人的鲍鱼养殖户身份;5月20日勘验当事人鲍鱼饲料存放仓库和确认当事人使用鲍鱼饲料的养殖海域等,认定陈祖杰使用从方忠处购买的“三无饲料”用于喂养自家鲍鱼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陈祖杰询问笔录、陈祖杰身份证复印件、连江县筱埕镇大埕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方忠询问笔录(旁证)、当事人指认鲍鱼养殖海域照片、当事人指认鲍鱼饲料存放仓库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农(饲料)罚(2020)003号】(旁证、当事人方忠)、方忠卖给陈祖杰鲍鱼“三无饲料”照片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陈祖杰作为鲍鱼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成立。

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饲料)告{202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结合《福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且尚未销售、属初犯的”,应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应依法律规定使用饲料养殖鲍鱼。

2.并处2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款共计2000元人民币。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十八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