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种子)罚〔2020〕2号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11:3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种子)[2020]2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福州春福种业有限公司

 

91350121066563121C

 

李宜春 

2020年5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武汉神牛种苗有限公司”“春福红秋葵”(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种子以及标称生产企业为“武汉武昌神牛种苗商行”“八闽春竹叶空心菜818”(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3日)种子和“八闽春竹叶空心菜818”(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3日)种子,三个品种的种子外包装标签上质量保质期均超过12个月,另外标称生产企业为“武汉武昌神牛种苗商行”万福三叉空心菜”(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3日)种子,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质量保质期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的”属违法程度较重,按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之规定

1.责令改正;

2.处15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15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0727

2020727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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