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6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点(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6号楼702室)查阅。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办处室。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生成和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有关农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工作信息; 

  ●人事任免;  

  ●有关农业农村的业务工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nyj.fuzhou.gov.cn/zfxxgkzl/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设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给福州市档案馆供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114391 

  传真号码:0591-83379036  

  电子邮箱:fzsnyj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6号楼702室(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162、175、177、190、2、307至东部办公区(石碑兜)103、163、142、192路至东部办公区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局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